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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字号未必有商标 广东康力撤销“康力”商标申请被驳
发布日期:2008-8-18 

日前,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裁定: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广东康力)对包头康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包头康力)注册在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的第1418878号“康力”商标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,“康力”商标予以维持。  据了解,广东康力成立于1996年。广东康力表示,“康力”是其使用在先的企业字号,而且“康力”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与包头康力经营范围并不相符。据此,广东康力请求商评委撤销包头康力注册的“康力”商标。  针对广东康力的撤销申请,包头康力则认为,包头康力是由包头制药厂转制而来的,包头制药厂于1984年12月申请注册的第232705号“康力及图”商标已由康力公司依法承继;包头康力成立于1994年7月28日,“康力”二字无论作为商标还是企业字号均由包头康力首先使用。  商评委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裁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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